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隆阳区金汇网络服务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
发布日期:2017年06月01日 15:28  浏览:   字体:小 中 大  作者:  来源:本文来源: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:隆阳卫生监督网  打印正文

 
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
隆卫公罚〔2017〕2号

案  由

隆阳区金汇网络服务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。

主要违法事实

2017年01月24日,隆阳区金汇网络服务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。

行政处罚的

种类和依据

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(1000元)的行政处罚,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
依据《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。

行政处罚的履行

方式和期限

完全履行。

15天内。

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

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。

2017年02月28日。